全球矿物收藏活动年年都在增多。这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任何矿物收藏的最重要方向是贵重宝石和半宝石或其它宝石。在当代俄罗斯宝石却很不走运。 更确切地说,想把宝石放在自己的收藏品内的人是非常不走运的。
1。贵重宝石民间流通禁令
据"俄罗斯联邦"贵重金属与宝石"法(以下简称 – 联邦法-公文3)包括任何品质的天然金刚石、红宝石、蓝宝石、祖母绿、翠绿宝石,以及天然珍珠、琥珀的独特的构成物。这些早期的贵重宝石,根据当时实行的《外汇调节和外汇管制》联邦法的说法是具有货币价值。 .
为了实施该项法律,1996年6月27日颁布了现已失效的第759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并于2000年3月10日通过了第215号联邦政府令对此进行了修订。为实施这些政府令,2001年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也相应地通过了《未加工宝石交易登记实施办法》。与1998年通过的联邦法相比,第759号修订法令对天然宝石交易采取了更加严厉的限制。 但是,在联邦法通过之后,第759号法令仍然继续有效,一直到2004年被废止。 然而,2003年10月12号的第173号联邦法把所有的宝石从货币价值清单中划出来了。2004年8月24日相应地发表了第433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该令有一部分承认了完全无效的上述第759号和第215号令。因此,已公布实施政府令的财政部《未加工宝石交易登记程序细则》失效了。
这样一来,从2004年8月24日起,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天然宝石交易直接由联邦法进行调控。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本法规在这方面(或在这个领域)成了直接有效的法律。
那么,该联邦法究竟允许什么呢?最重要的是法律允许在无任何限制的情况下有归属法人与自然人的任意合法获取的宝石。联邦法第2条规定:"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取的..贵重的…宝石,可以归属法人与自然人。...宝石所有者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本联邦法行使...宝石其所有权的。
我们会发现:这明确指出了,所有权只是按照联邦法本身,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实施。就是这一切!那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获取所有权怎么说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18条:"对所有者的财产所有权,关于转让此财产可以在买卖、交换、赠与或其它交易合同的基础上由他人获得 。"也就是说,任何自然人都能成为该财产前所有者销售、捐赠等的所有者。
另一方面,在联邦法中有第2条第4款:"从地下资源开采的... ...宝石都是开采主人的所有物... 宝石开采许可证和供应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拥有相应许可证的某公司开采了宝石,这些宝石并不需要上交国库或其它地方,那么该公司就可以成为这些宝石的所有者,公司完全可以自由地、合法地将宝石出售给任何一个自然人。 在这种情况下,现在已是自然人的就可以成为拥有这些宝石的所有者,并根据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可以行使其所有者的权利。例如,把这些宝石出售或捐赠给任何人。联邦"贵重金属与宝石"法并未直接对宝石的民间流通设置任何限制。
执法机关经常引用的联邦法第三条,没有规定应该如何进行宝石场外交易。实际上,第3条之规定仅适用于宝石的场内交易流程,正如条款标题所述:"贵金属和宝石交易所"。从那里也不能得出这些规定应适用于场外交易的结论。从哪里也得不出宝石(包括民间流通)仅应在交易所交易的结论(顺便说一句,在俄罗斯直到现在交易所也未营业): "在俄罗斯联邦贵重金属与宝石交易所在经营,这些交易所用于法人和自然人完成交易,这些交易都是与以下流通有关:...
分级未加工宝石、认证加工宝石,贵金属自然金属.... 然而,这只是在"法律"上。而"事实上"是,宝石民间流通受到限制的第759号和第215号令,这些限制理应在2004年与失效的《未加工宝石交易登记程序细则》一起废除,却作为宝石流通《规则》继续由执法机构非法使用,直至今日。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整整六年来,是什么无视取消禁令合法性的问题而阻止有关部门改变联邦法。答案很简单。
首先,宝石民间流通禁令的合法性并未使任何一个权威人士产生兴趣。
第二,完全没有必要把事情搞到法庭上,他们通常只是想尽早收回投资。
第三,试图立法恢复随着宝石货币价值地位的消失而业已失效的种种禁令难免有超越宪法和无理取闹之嫌。
但是错过"悄悄的"恢复在宝石市场上"一切都不允许(所有的禁令)"原则的机会,甚至于和以前政府规定相比加强了这种机会,从有关部门立场上看这是愚蠢的。当这样的机会出现在白俄罗斯、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海关联盟立法基础的筹备框架内时,他们并未错过自己的机会:在"海关联盟海关境内的贵重金属与宝石的实施交易性质的条款内"。
该文件还没有被采纳,但在草案中已有,意在使宝石民间流通完全关闭的决定。《联邦令》上第7款项 分项上说:"与未加工宝石所有权转让有关的交易必须由国家-其境内实施交易的联盟成员的专门授权机构(组织)进行登记。"那什么样的"交易登记"可以是自然人间的登记呢?这根本不可能。这就意味着,比如,如果某个组织合法地采到了某种宝石,那么原则上不能把它出售给自然人,哪怕承认它适合加工首饰制品。
然而,除一些独联体国家之外,在世界各地根本没有类似的禁令。此外,把宝石列入"不适宜加工首饰制品"的合理标准是不可能有的,因为任何材料都可以成为一项创新设计首饰制品的一部分。用于生产一种首饰是"不适宜"的宝石,可能对于生产另一种首饰是完全合适的宝石。
主要是最初就存在一种荒谬的想法:如果宝石是另一国家开采或从国外进口,那它一定得切磨。当然它不是独一无二的。如果它是独特一无二的,那必须把它上交给国家,上交到国库。但是,这是无稽之谈!要知道,还有很多并非稀世珍品的宝石样本所具有的收藏价值,可能超过作为原料宝石价值的数百倍之多。
规范是不符合宪法的,因为这大大损害了拥有宝石的公民的权利(拥有本货物不会为社会带来任何危害,如武器或毒品)。当然,这个规则实质上拦阻了珍贵矿物在全世界的文化运动, 因为(按俄罗斯法律)在世界市场上珍贵矿物的宝石总份额,虽然约有6%矿物种类的流通标本,但完整性对于收藏却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推测,"强制切磨"规范完全是针对金刚石而出台的。事实上,未加工金刚石,即使成形了良好的晶体形状,即使在国外也不是特别受收藏家的欢迎。但哪怕外国所有的收藏家的藏品中有一颗金刚石也好。
还有重要的一个方面。世界上有不少矿产公园,在那里交一点钱,任何一个自然人都会得到独立开采机会,所得到的上述宝石会成为个人财产。但本规定原则上禁止从地面上捡拾那些哪怕偶尔发现的宝石样品。就是说本规定在一些地区限制矿物学旅游,而这种旅游正在全世界得到普及。最主要的是,这种规定不论是对一个部门的正常运作,还是对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根本是不需要的。
该《联邦令》损害法人及其权利:《12 、在海关联盟境内不得进行未加工宝石的交易,这类宝石尚未鉴定分类》。
问:在俄罗斯如果存在专门鉴定的联邦法律,并且在这样的法律里面没有禁令禁止分类特征尚未明确的未加工宝石的交易,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施加额外的限制。是不是意味着"联邦令"开始背离了法治精神和‘字面意义’呢?
在某些国家里的立法规定,限制用于首饰用途的未加工宝石的出口,并通常伴有明确的宝石名录。这是明显的保护主义措施,旨保护国内那些生产宝石嵌入制品,雕刻制品的生产者的利益。 法律文本以及宝石国内流通所需要的关于宝石必须经过预归类的文件,只有在前苏联的一些国家内才有效。不要把这条禁令同联合国支持的由"金伯利进程"对金刚石流通提出的要求混为一谈。这完全是另外一码事。
2、禁止收藏珍贵宝石和半宝石
对于珍贵的矿物收藏要求有经营许可证。但是从2010年一月这样的许可证不单单针对贵重宝石,甚至对半宝石的收藏都已变得不可能了。颁发收集标本材料许可的程序,是由俄罗斯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于2004年11月29号令《关于确认申请获得利用地下资源权来收集矿物学、古生物学及其它地质学标本材料审批程序》规定的。这项文件对《程序》进行了确认。
这样一来,在宝石被取消了货币地位后不久,即2004年该《程序》不包含限制性条文。但是随后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于2008年9月10日颁布了第211条令,禁止收藏含有贵重金属和宝石的地质珍贵矿物。而去年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于2010年1月19日颁布了第12条禁止收藏珍贵样本与"半宝石"。
弗拉季米尔•兹博伊科夫为Rough&Polished撰稿